清道光五年,佃人廖鑿承墾赤皮湖山林契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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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錄時間:西元2017年9月9日         

登錄者:施其陽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既有登錄名稱:古地契

建議名稱:清道光五年,佃人廖鑿承墾赤皮湖山林契字

 

類別:交易(貨幣、借貸、契約)

來源:廖文生_捐贈  

製作時間: 清道光五年(1825年) 

使用時期 同上 ,相關說明 佃人廖鑿向黃朝陽墾戶承墾赤皮湖 

落款年代 同上 

材料:紙類

尺寸:<長>49.5公分 <寬>28公分

保存狀態:損傷狀況 本合約字損傷嚴重,多段內容難以辨識 

 

基本描述

        仝立給墾批字人拾股墾戶黃朝陽等,先年有向番業主給...林埔總號青潭大溪內兩傍壹帶等處,經前赴前。 憲張出示蒙准設隘,募佃開墾等。因今經費缺乏,爰是合仝...赤皮湖坑,東至...崙分水為界,面至香礁福德崙分水為界,南至崙分水為界,北至許仁暫耕佛手林埔地分水為界,四至明白...該坑水源任從開引灌足。該業給與佃人廖鑿前去開闢管耕。當日言議,墾批銀壹拾貳大員正,即日公收訖,而界內林埔,隨即踏明界址,付廖士鑿前去管掌永遠為業,嗣後若開成,應聽番業主照例按納口粮,租谷保此林地,係陽等拾股明向番業主給買之業,並無混爭強佔,以及來O不明重給等弊。如有等情,陽等拾股出手抵擋,不干佃人之事。今欲有憑,立給墾批字壹紙付執為炤。

 

  即曰公仝收過墾字內,佛銀壹拾貳大員足再炤。

  

  再批明其上手,向番業主給買墾字,係陽等收存,要用之曰,自得取出,不許刁難,再炤。

  再批明添註內字壹O改出字壹字共貳字,再炤。

  (給雷朗灣接南港四社總理林昭明戳記)

 

               代筆潘遇春

    道光伍年捌月        日仝立墾批字拾股墾戶,黃朝陽等

 

                (大溪永興注墾戶黃揚許吳揚鄭凍公圖記)

參考資料

        蔡丁財總編(2002)。新店人的歷史。新店:台北縣新店市公所。

 

備註事項

        本合約字影本,受損嚴重,多處難以辨識,以致文中所述之佃人-廖鑿的開墾地難以確定。

 

文物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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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損部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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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損部分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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