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道光五年,佃人廖鑿承墾赤皮湖山林契字

登錄時間:西元2017年9月9日
登錄者:施其陽
既有登錄名稱:古地契
建議名稱:清道光五年,佃人廖鑿承墾赤皮湖山林契字
類別:□交易(貨幣、借貸、契約)
來源:□廖文生_捐贈
製作時間: 清道光五年(1825年)
使用時期 同上 ,相關說明 佃人廖鑿向黃朝陽墾戶承墾赤皮湖
落款年代 同上
材料:□紙類
尺寸:<長>49.5公分 <寬>28公分
保存狀態:□損傷狀況 本合約字損傷嚴重,多段內容難以辨識
基本描述
仝立給墾批字人拾股墾戶黃朝陽等,先年有向番業主給...林埔總號青潭大溪內兩傍壹帶等處,經前赴前。 憲張出示蒙准設隘,募佃開墾等。因今經費缺乏,爰是合仝...赤皮湖坑,東至...崙分水為界,面至香礁福德崙分水為界,南至崙分水為界,北至許仁暫耕佛手林埔地分水為界,四至明白...該坑水源任從開引灌足。該業給與佃人廖鑿前去開闢管耕。當日言議,墾批銀壹拾貳大員正,即日公收訖,而界內林埔,隨即踏明界址,付廖士鑿前去管掌永遠為業,嗣後若開成,應聽番業主照例按納口粮,租谷保此林地,係陽等拾股明向番業主給買之業,並無混爭強佔,以及來O不明重給等弊。如有等情,陽等拾股出手抵擋,不干佃人之事。今欲有憑,立給墾批字壹紙付執為炤。
即曰公仝收過墾字內,佛銀壹拾貳大員足再炤。
再批明其上手,向番業主給買墾字,係陽等收存,要用之曰,自得取出,不許刁難,再炤。
再批明添註內字壹O改出字壹字共貳字,再炤。
(給雷朗灣接南港四社總理林昭明戳記)
代筆潘遇春
道光伍年捌月 日仝立墾批字拾股墾戶,黃朝陽等
(大溪永興注墾戶黃揚許吳揚鄭凍公圖記)
參考資料
蔡丁財總編(2002)。新店人的歷史。新店:台北縣新店市公所。
備註事項
本合約字影本,受損嚴重,多處難以辨識,以致文中所述之佃人-廖鑿的開墾地難以確定。
文物照

受損部分

受損部分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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