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費收據
登錄時間:西元2017年9月9日
登錄者:呂南陽
既有登錄名稱:電費收據
類別:日常生活(食衣住等)
來源:張正忠捐贈
製作時間: 36.1月
使用時期: 35.9-36年
材料:紙類 多張(待數)
尺寸:<長>11.5公分 <寬>12.5公分
保存狀態:良好
基本描述
不同時期的電費帳單陳述台灣社會、經濟的變遷,相當程度反映著時庶民的生活,電費收費方式也隨著時代改變。早期依照「包燈」的電費每月固定計價,是國家重要的稅收。
民國卅五、六年間,每月電價隨著時代動盪起起伏伏。二二八事件發生後,電費突然調降,可能是為了穩定民心。民國四十八年八七水災發生後,台電公司電費還增收水災復興建設捐及防衛捐,民國四、五十年代電費收據還有反共標語。從電費收據可以感受社會事件或政府政策的動脈。
在八○年代還有專人到宅收電費,讓人感受人情的互動感,現在電子帳單的趨勢,這種場景已不復見。
參考資料
2016-08-03「千張骨董電費收據 藏歷史祕密」
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214054137752.html)
備註事項
本張正忠捐贈電費收據多張,皆為民國35年9月即36年5、6月等收據,顯現如下:
一、收據內容分電費及租金2部分。
電費按電燈瓦數、燈數、電扇吋別等規格及收音機瓦數分別計價,電燈沒分晝夜,但電扇及收音機則分晝夜間收費,夜間比晝間便宜。(詳見收據照片)
- 租金僅列於電燈列表後,是否只有電燈需收租金?其他2項均免收?
- 收據右側”注意一、租用屋內線每燈售價貳百伍拾元收買後免除租金”,是否當時屋內線部分,若使用者未依價收買者,則其所有權為電力公司所有,使用時才需加付租金?
四、有分晝夜間收費者(電扇及收音機),晝夜間如何去劃分?又如何確認使用者有依照晝夜時段使用收費?台電有無稽核或其他辦法?
文物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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